原告沈先生,是一名外卖从业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陷入了维权困境。
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许,被告曹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沈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沈先生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曹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沈先生自行购药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6、7肋骨骨折。沈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
杨福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处理过近百起各类案件。他不仅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律师、四级律师,同时担任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此前,他曾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累计近亿元的投资收购、重组谈判案,在交通事故索赔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
在接受委托后,杨福律师深知沈先生作为外卖从业者,收入不稳定,此次事故对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了最大化维护沈先生的合法权益,杨福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他多次与沈先生沟通,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他精心组织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准确计算各项损失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鉴定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曹先生未到庭、未答辩,但杨福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庭审表现,向法庭充分阐述了沈先生的诉求和主张。他还协助沈先生正确主张误工费,参照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曹先生赔偿沈先生29272.67元。
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沈先生对杨福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杨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杨福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沈先生解决了赔偿难题,让沈先生在遭遇不幸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体现了他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更多的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信心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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