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诈骗类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若有证据显示嫌疑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物品且涉及较大金额,往往会按照刑事犯罪流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在这类案件中,常规做法多侧重于关注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较少深入探究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和案件的民事属性。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按照常规,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张某很可能会被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因为从表面证据看,张某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达200余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部分构成要件。
然而,在李鉴春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与常规处理可能产生的结果截然不同,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独特的辩护思路和专业能力。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具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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