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纠纷屡见不鲜。此次,某建设公司(施工方)就遭遇了工程款支付难题,他们承建的发包方开发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但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其中10%的款项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在此困境下,施工方委托了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程杰律师。程杰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曾办理过1000+案件,对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程杰律师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有着浙江工业大学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扎实,很快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即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击破质量抗辩
发包方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卫生间瓷砖空鼓等,并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程杰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这意味着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在庭审中,程杰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一方面,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另一方面,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在本案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抵销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否定以房抵款约定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进行了深入剖析。他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他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因为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程杰律师作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施工方在这场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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