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嘉善XX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合法取得江苏XX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木业公司提示付款却未能获得清偿。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木业公司未能在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提起诉讼。直至委托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维权时,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起在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梳理案件证据。他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用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其处理案件提供了坚实基础。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常规票据追索权诉讼很可能败诉。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俞国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深入研究法律。他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该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俞国锋律师在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运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能够在复杂案件中另辟蹊径。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仅请求法院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了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其丰富的庭审经验得益于多年承办大量民商、刑事等各类案件,能够在庭审中从容应对。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酒店公司需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俞国锋律师成功为客户追回全部款项。俞国锋律师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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