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冬律师,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参与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与经济纠纷。目前,谭冬律师为宜昌某城发公司、宜昌市某县人民政府、某区县医疗保障局、某区县民政局、多家民营房地产企业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9月,纠纷发生。某阀门管件经营部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小五金,暂定含税总价500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同时明确了交货地点、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开具相应发票,双方对账确认了供货金额。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原告催收后,仍拖欠部分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未付。
原告委托谭冬律师处理此案。谭冬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原告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对账记录及发票等核心证据,明确货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重庆市两江新XX继续审理本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冬律师、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诉辩意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拖欠货款本金无异议,仅希望减免违约金。谭冬律师在庭审质证与辩论环节,有力反驳被告违约金减免主张,维护原告合法债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及开具发票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对货款本金无异议,其减免违约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阀门管件经营部支付货款XXX.88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10月22日的违约金546558.81元,以及自2025年10月23日起,以XXX.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2151.9元,由被告负担。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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