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西安,一场围绕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展开。原告孙X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租赁的西安市XX办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占地3.96亩。被告XX市XX资源X认定其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处以76560元罚款。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认为所建钢构大棚用于农作物种植,未改变土地用途,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内容。
被告XX市XX资源X委托了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作为代理人。李超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时担任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项职务。他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至今,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在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高度重视此案。他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原告提交的土地转租协议书等证据,同时梳理被告方的执法证据、立案审批材料、处罚告知文书、处罚决定书等多组证据。为了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有力地进行辩论,李超律师还组织团队进行多次模拟庭审,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和准备。
庭审中,原告主张合法用地,而李超律师代表被告方提交多组证据,辩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详细阐述被告作为XX以上XXX土地行政XXXX,依法享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同时,针对原告的辩解意见,李超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指出原告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且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原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法院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原告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此次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李超律师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被告方赢得了诉讼,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李超律师也因此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客户称赞他靠谱、专业,责任心重,在行政法领域特别是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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