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对XX和主犯JX提起公诉。XX受雇于JX经营淘宝网店,主要负责客服工作。最初,XX一方掌握的证据包括销售记录、被告人供述等,但缺少能证明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低以及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存在本质区别的关键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虽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负责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核心环节。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销售假药罪,认为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陈军律师则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进行回应:一是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不同,建议适用缓刑。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找出核心争议点和关键证据;再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围绕关键证据构建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回应公诉机关指控,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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