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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进口批文药品销售案:从犯情节成缓刑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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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2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2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2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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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XX受雇参与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因药品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面临刑事指控。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自2003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超20年,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犯罪辩护,此次他接受XX委托,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未获进口批文药品销售案:从犯情节成缓刑关键

公诉机关销售假药罪对XX和主犯JX提起公诉。XX受雇于JX经营淘宝网店,主要负责客服工作。最初,XX一方掌握的证据包括销售记录、被告人供述等,但缺少能证明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低以及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存在本质区别的关键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虽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负责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核心环节。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销售假药罪,认为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陈军律师则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进行回应:一是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不同,建议适用缓刑。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找出核心争议点和关键证据;再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围绕关键证据构建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回应公诉机关指控,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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