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的离婚纠纷中,当一方长期失踪时,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满足法定离婚条件,是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焦点与举证难点。通说认为,法院判决离婚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而对于长期失踪的情况,需证明双方分居满一定时间且感情已无法挽回。实践中,由于一方失踪,相关证据难以获取,如缺乏有效的分居证明、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据等,导致当事人离婚诉求上往往面临较大阻碍,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闫某与梁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梁某自2017年无故离家,七年音讯全无,闫某独自抚养女儿。闫某首次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此情况下,闫某委托了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的张慧律师。张慧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接受委托后,开始着手解决案件中的举证难题。
张慧律师指导闫某系统地收集证据。首先,调取了报警记录,该记录显示闫某曾多次报警寻找梁某,证明梁某长期不家的事实。其次,收集了水电缴费凭证,显示闫某独自承担家庭水电费用,侧面反映出梁某未家居住。此外,还收集了女儿的学费记录,证明闫某独自抚养女儿的情况。同时,让女儿出具亲笔声明,说明父亲长期未归家的情况。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双方分居满一年以上且感情破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后,采纳了张慧律师提交的证据链,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闫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案表明,一方长期失踪的离婚案件中,通过系统收集报警记录、水电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有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分居事实。张慧律师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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