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租赁物资,可承租方只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着不给。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还没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存在不少疑难之处。央企集团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还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并且提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在法律适用上,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后债务的承担,以及租金计算和租赁关系的认定,都存在争议。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采取了一系列处理步骤。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在调查取证方面,他深入研究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和租金计算的合理性。在与对方沟通时,坚持合法合理的立场,据理力争。庭审中,他逻辑严密地阐述观点,针对央企集团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
最终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维持了原判,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了法律支持。
结合河北地区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非常重要。律师要注重收集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形成证据闭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和租金计算的准确性。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要通过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在处理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问题时,要精准抓住关键证据,如母公司的控股情况、未通知债权人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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