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彭先生,就是众多受害者之一。2021年,彭先生经人介绍,入职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建工公司总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了日工资。然而,一场意外改变了他的生活。在一次作业中,彭先生用电锯锯木板时不慎锯伤手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自行垫付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
经南京市某人社局认定,彭先生所受损伤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但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上海某建工公司也未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彭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
刘智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65694。他是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具有法律和化学双专业背景,还拥有化工检验检测执业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执业证。执业至今,他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辩护和公司纠纷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担任重工企业、五星级酒店、药企的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千万元的债务纠纷案,还为化工园的工作人员进行过行业法律风险的培训。
接受委托后,刘智律师立即展开工作。他多次前往医院,收集彭先生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又与彭先生及其工友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在研究案件的过程中,刘智律师发现两被告可能会提出多项抗辩,于是提前准备了充分的应对策略。
庭审中,两被告果然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否认与彭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并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期限等提出异议;上海某建工公司则辩称自己已合法分包工程,与彭先生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面对被告的抗辩,刘智律师沉着应对,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彭先生与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彭先生的日工资标准核算,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多月;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应按实际护理需求核定;上海某建工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已为彭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应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经过刘智律师的努力,江苏省南京市XX区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彭先生与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起解除;判令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彭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7万多元;判令上海某建工公司配合彭先生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驳回了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彭先生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他评价刘智律师:刘律师专业又负责,让我看到了希望。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彭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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