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遭遇了一场闹心的合同纠纷。2013年3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临时占用其土地,经国土局测算,临时占地费为132381元,被告仅给付40000元,尚欠92381元。村民委员会多次索要无果后,决定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佟新宝律师登场。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6年多时间,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佟新宝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劳动争议与工伤处理、合同纠纷与欠款追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成为了关键的第一步。佟新宝律师仔细查阅工商登记材料,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5月7日,而欠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此时公司尚未登记注册。并且,原告提交的欠条欠款人为郑某而非该公司,欠条上也未加盖公司公章。这一系列证据表明,原告可能列错了被告。
庭审策略方面,被告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诉讼主体错误,欠条落款是郑某,和公司无关;二是已过诉讼时效,欠条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三是不存在临时占地问题,煤矿是转让得来,之前已完成征地,使用合法。佟新宝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观点。在庭审中,法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被告主体,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为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佟新宝律师始终秉持着“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这一执业理念。他对待案件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尽力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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