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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失利,经济补偿金如何“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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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6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1082162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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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罗先生因公司未签合同、未买社保申请经济补偿,仲裁阶段未获支持,后在刘双律师帮助下,一审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揭示了劳动纠纷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要点。

很多人认为,在劳动仲裁中获得的裁决结果就是最终定论,但实际上,劳动仲裁并非“一锤定音”,后续还有通过法院诉讼改变结果的可能。在劳动纠纷中,这种认知误区可能导致当事人轻易放弃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错过获得合理赔偿的机会。

罗先生于2018年8月入职成都市XX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罗先生因这些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然而,仲裁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未获得支持。罗先生找到在四川成都执业、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刘双律师寻求帮助。刘双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独立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约20%。

刘双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仲裁阶段的材料和相关证据。他发现,对于离职原因,罗先生和公司各执一词且均无有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刘双律师决定从这一点入手,向法院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他指出,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刘双律师还对罗先生的工资标准进行了深入调查和举证。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刘双律师据此主张罗先生的月工资数额为4500元,并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在刘双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罗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应支付罗先生经济补偿金7315.5元。刘双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举证,成功弥补了罗先生在仲裁阶段的不利局面,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中对于离职原因和工资标准等问题,通常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这些问题产生争议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不要轻易放弃,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一步争取合理的赔偿。

案件结束后,罗先生对刘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努力表示感激。经历了这次劳动纠纷,罗先生也更加了解劳动法律知识,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刘双律师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也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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