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7日,一场交通事故让吕X陷入了困境。黄X在非紧急情况下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导致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碰撞,车辆受损严重且停运14日,造成了60000元的停运损失及其他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该部分停运损失,这让吕X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黄X委托了云南昆明满林强律师介入此案。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工伤(工亡)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他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诉讼经验。
2019年6月4日,案件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778元,包括车辆停运损失60000元及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117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公司已尽告知义务,停运损失应向驾驶人主张。
在审理过程中,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保险公司赔偿已无争议,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后两项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且该条并未区分赔偿规则,所以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等依法应由中国XX公司赔偿。
同时,满林强律师还关注到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问题。被告中国XX公司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黄X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书面保险合同,仅出具保险单,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且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黄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2019年9月24日,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意见书,认定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1220元。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在满林强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已尽提醒告知义务的意见,黄X避免了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满林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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