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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仲裁失利后一审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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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9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1082162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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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仲裁阶段,劳动者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获支持。但到了一审,情况逆转,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问题争议不断,刘双律师的介入让案件走向发生了变化。

2019年,罗先生与成都市XX公司就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纠纷。罗先生认为自己于2018年8月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给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且经常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为此,罗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却未完全支持他的诉求,他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先生找到在四川成都执业的刘双律师,委托其代理此案。这起案子的麻烦在于,双方对于罗先生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离职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等关键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公司认为罗先生入职时间更早,工资标准也更低,且不认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

刘双律师接手后,开始一项一项地处理。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针对入职时间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梳理罗先生的工作情况、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最终让法院认定罗先生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对于工资标准,刘双律师指出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使法院采信了罗先生主张的月工资数额。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刘双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离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最终让法院认定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案件走向开始变化。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成都市XX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驳回罗先生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类似的案子,王女士与何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何先生虽出具借条却不认可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罗先生拿到了应得的补偿,这场劳动争议也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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