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早在2009年6月11日就注册成立了,是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五金、化工产品等销售,还有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还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以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则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同样的假冒品牌商标,他们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2018年,警方根据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展开行动。南京XX公司受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被告单位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他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达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为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为160253.50元,合计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为XXX.12元。其中,销售由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XXX.28元。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量刑该如何确定。被告方可能会辩称他们并不清楚这些商标的使用是违法的,或者认为销售金额的计算存在问题。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被告人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他服务于南京地区,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还获得了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等荣誉。
从这个案件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合法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于个人而言,在工作中也要提高法律意识,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回顾这起案件,被告单位销售假冒管材金额巨大,本应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最终被告人黄XX获得了缓刑,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也说明在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有多重要。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百余起同类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他能在本案中精准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抓住关键情节,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大成先进专职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