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原告某甲起诉被告某乙,请求离婚、获得婚生子某丙的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甲称,他和某乙2004年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常争吵,2012年2月起分居至今。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某甲委托了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就在上海市嘉定区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盛春龙,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他接手案件后,指导某甲收集各方面证据。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比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水电缴费凭证。另外,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案件结束后,卷宗归档,盛春龙律师没再收到过当事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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