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辽宁大连,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该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追索权。
阎乔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辽宁大连,他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他很快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这一关键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了《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阎乔律师调查发现,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阎乔律师将这一关键证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内容为《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时间为法律生效时间。他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并在庭审中进行了清晰的举证质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在结案前,阎乔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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