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金昌的一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X于2018年入职被告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虽签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但被告未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这里的疑难之处在于,被告虽未备案不定时工作制,但司磅员岗位有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的特点,这就涉及到工时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原告要证明加班事实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按照相关法律,不定时工作制若未备案,加班工资的认定就存在争议,这给案件审理带来了难度。
王永军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从证据收集入手。原告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精准梳理,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在庭审中,律师结合岗位性质、出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逐项核定加班事实、工时性质及加班工资金额。通过与被告的激烈辩论,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出被告虽主张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但未备案的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免除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比原告诉求,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加班工资。
结合甘肃办案经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是关键。像本案中,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对于证明加班事实和工资标准至关重要。同时,律师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对于工时制度等法律规定要深入研究,在庭审中合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遇到类似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这样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取得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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