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高达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其中,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本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刘XX的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则认为要综合考量整个犯罪过程,不能单纯以工作内容判断。法院最终认定,刘XX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未参与核心的组织和获利环节,符合从犯特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从犯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相对较小,根据法律规定,应区别于主犯进行量刑。
第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了主要犯罪事实。周俊律师认为,虽然刘XX初期有所隐瞒,但后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刘XX初期的隐瞒行为影响坦白的认定。法院最终认定,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因为坦白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节约司法资源,刘XX后期的如实供述体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
第三,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周俊律师提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公诉机关则认为要谨慎适用缓刑,需全面评估其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缓刑条件。因为缓刑的适用旨在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像开设赌场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配合调查时,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平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刘XX因开设赌场被指控,但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得益于其自身的悔罪表现以及周俊律师的有力辩护。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期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正是这些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刘XX从犯、坦白等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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