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平台的海量商品中,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证据,犹如隐匿在深海的宝藏,等待着被发掘。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某电子商务商行在1688电商平台销售的马桶刷产品,与自己依法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毫无差异,侵权产品30日内成交金额达77000元以上,已售42076个,这无疑是对其专利权的严重侵害。
当案件陷入如何证明侵权的僵局时,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的项登霖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选择了一条严谨的证据收集路径。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接受委托后,他迅速全面核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权属材料,确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稳定性强。同时,调取侵权商行的工商主体信息及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针对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无独有偶,某塑业有限公司也遭遇了类似的困境。自然人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与该公司“XX”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侵权产品页面显示销量达10万+,评价4000+。项登霖律师同样迅速启动案件筹备工作,全面核实权属材料,锁定侵权主体及责任主体,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
在庭审中,侵权方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在塑业公司案件中,被告提出“侵权产品系从委托人公司处购买,属于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销量包含大量刷单数据,实际销量极少”等抗辩。此时,作为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律所知产团队核心成员的项登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能力,逐一回应。他指出被告提交的1688下单记录显示其从委托人公司购买的产品数量,远不足以覆盖其店铺显示的10万+侵权产品销量,无法证明所有侵权产品均来源于委托人公司,“权利用尽”抗辩不成立;强调被告提交的刷单相关证据系自行制作,无原件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刷单行为本身违法,不能作为扣减销量、减免赔偿责任的合法依据。
最终,在项登霖律师的努力下,两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案中均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方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他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更在于他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为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的道路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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