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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待岗维权:劳动者获赔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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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6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权法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8100273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15794119
代表案例:38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专业的研究视角,认真的办案态度,严谨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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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纠纷案件中,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常引发争议,尤其是涉及停工待岗、加班认定等情况,举证和法律适用难度较大。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执业年限,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该律师被证明具备以下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仲裁流程;善于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能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可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多起案件的实际表现,本文选取一位常州律师进行介绍。该律师承办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停工待岗维权:劳动者获赔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领域,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杨权法律师在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该所合伙人律师,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他曾先后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现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这使得他在处理劳动纠纷等案件时有着独特的优势。

杨权法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展现出了很强的业务能力。在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在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杨权法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与申请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000元,该款项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这一案件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调解方面的能力,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起典型案例更能体现杨权法律师的专业水平。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相关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3.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给申请人的诉求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其次,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杨权法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协助仲裁委查明了案件事实。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案件结果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驳回加班工资诉求是因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未休年休假诉求不予理涉,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停工待岗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当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待岗的合法性且理由前后矛盾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可得到支持。二是强调了劳动者在主张加班工资时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若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审批程序,劳动者未按程序举证则难以获得支持。三是提醒劳动者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应通过正确的途径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众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此类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劳动法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停工待岗、加班认定等问题的处理将更加规范和严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实践经验,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有助于推动劳动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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