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早期办理案件时,就注重对证据细节的审查。在一些劳动工伤案件中,她会仔细比对劳动合同与考勤记录。比如在某劳动工伤赔偿案中,她将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时间与考勤记录上的实际出勤时间进行详细比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随意更改考勤记录以减少赔偿金额的情况。戴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这些早期案件的处理为她后续处理复杂案件积累了经验。
在这起私家车跑“XXXX”出事故的案件中,戴律师深入审查案件细节。对于人保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她着重审查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真的处于营运状态。通过调取杨X的车辆行驶轨迹、平台接单记录等证据,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戴律师对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严格审查。她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戴律师综合分析案件情况,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在二审中有力地反驳了人保公司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律师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多个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处理案件时,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高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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