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活中的意外打破平静,法律便成为人们寻求公平与正义的武器。在江苏省的这几起案件中,南京大学本科出身的张居宽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张居宽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上千件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他接手此案后,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凭借着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积累的经验,迅速理清思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现场勘验,张居宽积极配合,协助法院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他在劳动人事、合同法等领域有独到见解,在庭审中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凭借着多年在企业合规、公司法等领域的深耕,仔细审查各方提交的《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他曾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把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实质。在庭审中,他围绕《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进行辩论。然而,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和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他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他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他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包括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法律纠纷的处理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问题。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张居宽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对于企业来说,要重视合规经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个人而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像张居宽这样的专业律师,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们期待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能够为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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