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
梁XX原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登记股东。2022年4月,该公司全体股东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全部股权,梁XX应得转让款x万元。工商变更后,何XX仅支付部分款项。梁XX起诉索要余款,一审却以其未在协议签字、非实际权利人等理由驳回。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登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何XX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理应支付余款。
梁XX面临着无法收回股权转让余款的经济损失,若二审仍败诉,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打击。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迅速制定了以证据补强和法律适用为核心的策略。一是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证明协议的完整性和梁XX的股东签约身份;二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何XX向案外人付款不能免除其向梁XX支付转让款的义务;三是梳理交易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对方坚持一审观点,认为梁XX无签约资格,且何XX向案外人付款应视为支付股权转让款。律师回应道:“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全体股东签字,梁XX的股东身份和签约资格不容置疑。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与本案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没有关联,不能以此免除其对梁XX的付款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梁XX有权主张股权转让款,采纳了律师关于合同相对性和证据效力的观点,撤销原判,改判何XX向梁XX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案取得改判胜诉的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本案在一审败诉、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对关键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正确运用,最终成功改判,充分展现了在公司经营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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