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申请人孙XX在浙江金华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其用人单位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湖南长沙。孙XX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赔偿约21.76万元。企业远在外省,存在沟通成本高、管辖争议复杂、执行难度大等困境。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接手案件后,冷静分析形势,认为将案件“尽快落地、尽速到账”比追求“满额赔付”更符合当事人利益。
在仲裁庭主持下,陈步青律师有着执业以来处理众多工伤案件的经验。他一方面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托,告知被申请人若裁决将全额赔付;另一方面释放“愿意调解、可接受合理折让”信号。
陈步青律师担任过类似工伤案件处理中的重要角色,经验丰富。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步青律师精心设置了分期付款和违约金条款,总金额9.5万元分三期支付,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加付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分三期支付9.5万元赔偿款,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用工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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