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X刑初XX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是江苏A公司,被告人LX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公诉机关指控,自20XX年起,LX因公司经营缺资,以月息X分至X分为诱饵,向亲戚、朋友、公司员工等58人吸收资金4700余万元,截止20XX年X月X日已付本息4300余万元,认为被告单位及L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当事人LX希望能获得公正判决。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沈玉玮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查阅了卷宗中所有借款合同及相关人员的笔录,试图从中找出关于借款对象性质的线索。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深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着重从借款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公开宣传要件进行审查。他曾在多起类似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让他在本案中能够迅速抓住关键。在审查借款合同和笔录时,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现借款对象均为LX的亲戚、朋友及公司员工,属于特定关系人范畴。这种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使他能够精准地找到案件的突破点。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L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LX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在开庭前,沈玉玮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借款对象特定性的详细说明证据,进一步阐述了借款对象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观点。虽然法院未采纳其无罪辩护意见,但认可了案件中诸多从轻情节,对LX作出了轻刑判决。
沈玉玮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先紧扣罪名的构成要件,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突破点,如先确定借款对象的性质、判断宣传是否公开等。他还会充分挖掘案件中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沈玉玮律师主要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涵盖诈骗、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多个细分领域,典型客户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他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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