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称,2014年12月郭某因生意周转借款60万元,焦某借用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卡转借给郭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某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陆续支付10.6万余元,焦某认为该款是利息。2021年9月郭某又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焦某提交了转款记录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文,要求郭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郭某的初始困境在于,借款事实存在,且已支付的10.6万余元款项性质不明,焦某主张为利息,而郭某认为应折抵本金,在证据方面缺乏明确的利息约定证据。
马洁律师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第一层,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请求法院确认其是否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称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某所称“2分利息”缺乏证据。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资金是焦某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基于合同无效,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应折抵本金。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合同无效,郭某愿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应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五个层次展开论证,并提交详细计算清单。在对利息约定的质证环节,马洁律师指出焦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2分利息”的约定,而焦某则拿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试图证明利息约定。马洁律师进一步分析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明确指向“2分利息”,且郭某支付的款项可能是基于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自愿给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判决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质疑其债权人资格;二是对合同效力进行分析,从资金来源等方面寻找合同无效的依据;三是对利息约定和支付款项性质进行抗辩,争取利息折抵本金和按较低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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