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XX附近,被告人高XX遛未拴绳德牧犬吓到被害人姜X,双方发生口角并争执,高XX用持手机的右手戳击姜X脸部,致其左眼重伤、面部轻微伤。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高XX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XX不服提出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朱建波。律师在二审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一审量刑是否未充分考虑新出现的对被告人有利因素。于是该律师做了一系列查证动作,逐页查阅二审新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庭外核实的调查笔录、案外补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致电XX区司法局,核实调查评估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
最终发现二审期间高XX认罪悔罪,通过亲属对被害人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进行补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XX区司法局已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高XX适用社区矫正。这些证据使得法院依法对高XX在原判基础上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案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新出现的证据和情节,这些可能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提醒我们,充分的赔偿谅解和良好的社区矫正评估在量刑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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