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与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面对丈夫的背叛和财产的损失,A女士多次尝试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但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她找到了张雯雯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雯雯律师在婚姻家庭与赠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多年来已承办过众多相关案件。她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
首先是婚姻关系证据,张雯雯让A女士调取了结婚证和身份证明,这是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的关键。接着是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她指导A女士固定丈夫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以及消费凭证,像手机购买记录、旅游支出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称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她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反驳了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瑕疵。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回忆起整个过程,对张雯雯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张雯雯律师始终秉持着“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这一执业理念,在这场财产保卫战中,精准地梳理证据、适用法律,成功维护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而这样的案例,只是张雯雯律师众多成功案件中的一个,她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为无数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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