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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敲诈勒索十年到受贿五年:李建鹏律师的二审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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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1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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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斐然,办理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类案件20余件,实现二审改判3件,变更罪名5件,减轻刑罚8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1件。
从敲诈勒索十年到受贿五年:李建鹏律师的二审逆袭

“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建鹏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不懈努力与精准策略。

李建鹏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丰富的公诉经验使他在刑事辩护中独具优势。接手甲X的案件后,他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判断。他发现原审法院将甲X和乙X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能存在罪名定性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结合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这一身份,他敏锐地意识到,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证据收集方面,李建鹏律师面临着诸多难点。他需要证明甲X与乙X的行为是基于职务便利,而非单纯的敲诈勒索。为此,他仔细查阅了大量与报社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收集了甲X和乙X在工作中利用职务进行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的证据,以证明他们的要挟行为与职务密切相关。同时,对于甲X公司的经营情况,他深入调查了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收集相关合同、服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该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罪名的定性上。检察机关坚持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则围绕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他指出,甲X与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二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为甲X争取到了刑期从十年降至五年的结果,实现了二审的重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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