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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公司足额出资事实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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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9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密齐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21人 执业15年
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110818298
擅长领域: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8561553735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密齐光,高级合伙人律师,曾担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多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荣誉,获评2022年度青岛市市北区 “优秀律师”称号,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与资产处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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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济南某工具租赁站与上海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租赁站申请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密齐光律师指出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吊销执照不代表应清算。最终法院驳回租赁站追加请求。
凭公司足额出资事实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

当公司面临强制执行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在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却被驳回,而这背后离不开密齐光律师的专业辩护。

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至今已执业15年,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尤其在强制执行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此次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时,被执行人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因营业执照吊销,申请执行人便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

密齐光律师作为第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多年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股东的出资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态是关键证据。密齐光律师仔细审查了公司的相关资料,发现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这并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在法庭上,密齐光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地阐述了第三人的意见,即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执照吊销不代表应清算。他强调,不能仅仅因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就随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密齐光律师的观点。法院查明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密齐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为第三人朱成功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强制执行领域的卓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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