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面临强制执行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在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却被驳回,而这背后离不开密齐光律师的专业辩护。
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至今已执业15年,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尤其在强制执行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此次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时,被执行人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因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执行人便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
密齐光律师作为第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多年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股东的出资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态是关键证据。密齐光律师仔细审查了公司的相关资料,发现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这并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在法庭上,密齐光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地阐述了第三人的意见,即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执照吊销不代表应清算。他强调,不能仅仅因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就随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密齐光律师的观点。法院查明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密齐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为第三人朱成功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强制执行领域的卓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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