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州市,周XX、钟XX、周XX一家面临着一场关乎自身权益的纠纷。他们虽长期在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且户口迁入多年,但在该村十一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后,却被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这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一家人陷入了困境。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随州地区黎芳律师,希望借助专业的法律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黎芳律师,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累计办结案件300+,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4大领域。她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在当地法律界有着良好的口碑。
在接受委托后,黎芳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详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桥头村委会提出的周XX一家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分配对象的主张,黎芳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户口迁入十余年,在该村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在一审过程中,黎芳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周XX一家据理力争。她强调,桥头村委会未经审查该分配方案是否合法,就将征地补偿款进行发放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黎芳律师的部分观点,确认周XX一家有权参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十一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但对于支付具体补偿款的请求未予支持。
然而,桥头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都提交了新的证据。桥头村委会提交了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失去效力。黎芳律师带领团队对该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同时,她为周XX一家收集了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和桥头村分配方案的人员名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周XX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沈XX的相关情况。
最终,法院审查认为,周XX一家户籍登记在桥头村委会十一组,并与家庭成员依赖桥头村的土地生产、生活,已与桥头村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周XX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桥头村十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相应数额的征地补偿款。法院驳回了桥头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黎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帮助周XX一家维护了合法权益。她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成为了当事人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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