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丁XX,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大专文化,无业。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
合同诈骗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协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需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丁XX谎称由其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了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此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而是将该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并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等。之后,丁XX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上述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
伪造公司印章事实
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有关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争议焦点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原告主张按照房产的实际价值减去已支付的款项来认定合同诈骗数额。被告辩护人则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了意见,但未明确具体观点。
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的认定方式合理,采纳了公诉机关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扣除被告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以准确反映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第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XX系初犯,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原告未对从轻处罚情节提出异议。被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情节属实,予以采纳。但法院同时指出,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丁XX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履约能力,避免陷入类似的诈骗陷阱。如果涉及大额交易,最好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等手续,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合同诈骗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要心存侥幸。
写在最后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丁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的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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