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因承建工程需采购瓷砖,于2022年11月11日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约定蓝公司向春公司购买三种规格瓷砖,总价款154034元,且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卖方供货。2022年11月14日,蓝公司依约支付全部货款,但春公司经多次催促,始终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2023年1月5日前交付货物,逾期则解除合同,然而春公司仍未履行。
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面对蓝公司的困境,冯从福律师接受委托,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春公司辩称已按照蓝公司指定,将款项141711元退还给第三人曾X(合同指定的接货人),且已开具发票,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但第三人曾X、柳X到庭陈述,均确认蓝公司未授权其代为收款。
冯从福律师深知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至关重要。他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仔细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认识到“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同时,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指出被告将款项汇给第三人时未尽到向原告核实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庭审过程中,冯从福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他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被告的抗辩。并且根据庭审中被告自认“从未履行发货义务”及第三人承认“签收的货物并非被告所发”等新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暂扣的27720元(主张已收到的990片瓷砖价值)一并纳入诉请,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此外,冯从福律师还善用财产保全,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被告负担。
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蓝公司解决了买卖合同纠纷,为其挽回了经济损失。他也因此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的认可,在宁德本地成为极具公信力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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