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为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还有交付租赁物资的相关凭证,能证实原告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缺失的关键证据在于,需要明确在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后,母公司应承担债务的有力证据,以及租金计算真实合法、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的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收集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租金计算,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整理后续的退货单、租金计算明细等,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方面,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质证称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回应,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债务;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有新的租赁情况发生;租金计算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持;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事实租赁关系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公司主体变更相关证据,确定债务承继方;二是梳理业务往来的阶段性凭证,还原业务真实情况;三是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业务操作,认定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的事实关系。通过这些方法,他成功帮助当事人赢得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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