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一起非法经营果味电子X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关注。涉案团伙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X的规定实施后,仍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主犯非法销售货款数额巨大。被告人A因明知他人非法销售,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货款并对接收支事宜,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被公诉机关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并建议依法判处。
在这一棘手案件中,四川遂宁的郑晓龙律师介入了此案。郑晓龙自2016年开始在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诚信、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同时身兼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等多项社会职务。
郑晓龙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展了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精准界定了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他指出,被告人A仅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取货款,并未参与电子X生产、销售的核心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这一观点为减轻处罚奠定了关键基础。
其次,郑晓龙律师充分运用法定从宽情节。他强调被告人A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考虑到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未直接获取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郑晓龙将这些法定和酌定情节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完整的辩护逻辑,有效平衡了“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认定。
此外,郑晓龙律师还专业适配涉烟草类非法经营辩护要点。针对电子X专卖管理规定、共同犯罪作用划分、涉案金额关联认定等专业问题,他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展开辩护,确保辩护意见贴合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相比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以及其他从犯的量刑,被告人A获得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郑晓龙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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