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入职被告一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二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然而,因被告一未在法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X只能自行申报工伤,且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拖欠工资等问题存在争议,李X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此时,来自江苏的陈步青律师接手了此案。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面对这起涉及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复杂工伤待遇纠纷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关键所在。
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相互印证,成为确定原告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的关键依据。
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被告一的各项抗辩进行有力回应。对于工资标准,他依据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指出应按折算后的月工资7156.49元计算;关于停工留薪期,根据原告伤情和住院情况,主张4个月,最终法院酌定为3个月;医疗费方面,提交完整票据获全额支持;责任划分上,明确区分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李X与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李X多项赔偿合计44759.69元,两被告协助办理相关申领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陈步青律师成功帮助李X在这起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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