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王X因经营生意不善欠债,为贷款将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他人,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此背景下,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唐观红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辩护。
2021年开始执业的唐观红律师,服务地区为广东阳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唐观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从专业视角出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唐观红律师指出,被告人是为了贷款才提供银行卡,其本身也是被骗的,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同时,唐观红律师强调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以及自首等情节,主张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虽称是为贷款提供银行卡,但除邮寄卡外无实际申请贷款行为,且其明知自身债务情况无法正常贷款,同时其妻子及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银行卡不能出租给陌生人防止犯罪,综合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故不采纳唐观红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对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认为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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