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从事建筑材料、五金产品销售,被告XX公司与被告A因工程项目向其采购五金材料。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原告供货后经对账,被告A确认欠款,但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推诿拒付。原告为追回货款,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来自广西南宁的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吴震律师迅速梳理全部交易证据,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案件审理时,被告XX公司与被告A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吴震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提交了发货清单、对账单、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金额明确以及被告逾期违约等事实,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相对方认定、欠款金额确认及违约责任承担。吴震律师结合证据与交易模式,协助法院准确界定责任主体。他以发货清单、对账单、聊天记录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成功认定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为追款奠定了法律基础。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吴震律师独立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他严格依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其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均获法院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认定:原告与被告A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A拖欠货款事实清楚,应支付拖欠货款数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XX公司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驳回对其诉讼请求;被告A逾期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A承担。
在吴震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XX公司的核心债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实现了全额回款的胜诉结果,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