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达成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并完成施工。该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设公司,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3月24日完成工程结算,确认尾款172367.5元,约定6月30日前付清。结算后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17867.5元未付,经催告仍推脱。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建设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担责;第三人称非总承包人,非适格当事人。罗心艳律师怀疑被告以资质问题逃避付款责任,遂逐页查看《结算单》《欠条》,梳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查证原告实际完成施工且结算合法有效,即便合同因资质无效,被告也因施工获益应折价补偿。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罗心艳。该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这些查证结果展开辩论。
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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