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梁某与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产生了争议。原告在2020年通过中间人介绍,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2020年5月13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一笔备注为“口罩投资款”;2020年5月22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被告宁某却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案件最初,原告虽有转账记录,但部分款项备注为“投资款”,这成了关键证据缺失。隋常有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这是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的重要书面证据。同时,律师还关注到口罩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这一事实也能侧面证明款项并非投资款。
在庭审中,这份《借款协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被告宁某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进行质证,但隋律师回应称,《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明确了款项的借款性质。而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最终,法院依据《借款协议》等证据,将案涉200万元认定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关键书面证据,如合同、协议等,从中寻找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关注案件相关事实的关联性,像本案中口罩项目未获审批这一事实,能辅助判断款项性质;三是要求对方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若对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通过这些方法,隋律师在复杂的案件中梳理出清晰的证据链,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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