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金先生在被申请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然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先生的仲裁请求包括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被申请人则辩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金先生,非职务行为,且金先生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资转账记录,包括8月工资12077元(法定代表人马先生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工资12650元(股东任先生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10月工资12600元(股东任先生转账,备注“娄桥店10月份转账”),还有微信聊天记录。但缺失能直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万雪律师介入后,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金先生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利用银行转账记录及付款备注,说明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同时,针对被申请人将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关联单位中的行为,万雪律师进一步揭示了其“故意混淆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和个人行为,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模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申请人主张系个人聘用,却未提供证据。万雪律师则以扎实的证据回应,强调金先生的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都与被申请人密切相关。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二倍工资,结合工资发放情况,认定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12623.9元/月,裁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同时裁决被申请人为金先生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因金先生未提供《离职证明》《解除通知书》等有效证据,驳回其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万雪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工资发放记录,包括转账主体、备注等信息,以此确定实际用人主体;其次梳理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从中找出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证据;最后针对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深入分析各方行为,揭示真实的劳动关系。通过这些方法,万雪律师成功为金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实现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重大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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