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类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耕于经济合同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建筑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及执行代理。
2017年6月,器材厂与该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后,履行了交付租赁物资的义务,但承租方付款却不积极。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让对方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在执业第10年时遇到了此案。作为二审代理人,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在梳理证据链时,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对方逃债路径。同时,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让法院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他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资。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通知义务、结算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涉及公司合并、注销等情况时,要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长期处理建筑租赁合同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在面对大型合作方时,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据,如提货单、结算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有力维护自身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进行结算和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扩大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