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一名装修工人,在一次装修施工项目中受雇进行高处作业。黄某入职该装修项目后,负责高处的装修工作。施工过程中,黄某从高处坠落,导致多级伤残。事后,黄某起诉索赔80万余元,并主张其与定作人之间为雇佣关系,要求定作人承担全责赔偿。黄某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清单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0万余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定作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与黄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无相应作业资质、未佩戴安全装备、踩踏危险玻璃等。
李凯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从双方的合作模式来看,黄某是按照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定要素,而非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受雇主指挥和管理。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为什么不能替代:黄某在作业过程中,其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非由定作人随时监督和控制,定作人仅关注工作成果,所以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雇佣关系。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不存在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定作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与黄某是承揽合作,并非雇佣。
3.最终法律结论:法院认定为承揽关系,定作人仅需承担20%的选任过失责任。因为定作人在选任黄某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审查其资质,存在选任过失,但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定作人无需承担全责。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支持定作人赔偿黄某14万余元,包括部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驳回公司其他抗辩,即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等不合理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是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自己就一定需承担全责,而没有准确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要准确判断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资质,避免因选任不当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自身要具备相应的作业资质,在工作中要遵守安全规范,减少自身过错。
李凯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收集双方合作的细节、黄某作业的方式等证据,有力证明了承揽关系;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区分雇佣和承揽关系;庭审策略上,历经三次庭审,持续补强证据、巩固抗辩观点,最终成功将可能全责的案件,压降为仅承担20%责任,显著降低了赔偿金额,为委托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本案中,准确的法律定性和专业的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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