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222276.10元,但被告一逾期未付。被告二是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股东连带责任,对方证据有施工合同、结算资料等,己方困境在于需精准举证证明各诉求合理合法。
执业四年的陈明祥在接触案件时警觉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法律和财税多方面问题。他此前处理过数十起类似案件,深知工程款计算、优先受偿权认定和股东连带责任判定的复杂性。陈明祥当即运用自创的“法税融合排查法”,开始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该方法要求从法律和财税双角度审查证据,确保诉求合理且证据链完整。
陈明祥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梳理了近百份相关文书,总结出常见裁判分歧点。他通过数据库对比分析本案证据,确定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连带。庭审中,陈明祥充分举证质证,因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明祥的“法税融合排查法”已应用于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其数据库也为精准分析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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