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YX与第三人QX复婚,20XX年协议离婚。婚姻期间,QX与被告LX保持婚外情,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LX购置房屋及装修。原告主张QX出资XX万元购房、XX万元装修,该赠与未经其同意,侵害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XX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不认可收到款项,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接手此案后,他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仔细审查原告与QX的复婚、离婚时间节点,发现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此夯实原告主体资格,驳斥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从程序上保障原告维权权利。
接着,沈玉玮律师在比对《承诺书》时,凭借执业多年比对大量文件的经验,确认“LX”签名真实。结合QX的陈述及被告庭审中的矛盾表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赠与事实。他还通过调查被告的消费记录,发现其在购房及装修期间有大量与赠与财产相关的支出,进一步验证了赠与行为的存在。这一发现让律师更加坚定的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在查证过程中,沈玉玮律师作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他调取了房屋购买合同和装修合同,锁定赠与财产的具体金额和范围。又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与Q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购房及装修的讨论,进一步证明了赠与事实。此外,他还向气象部门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购房及装修的时间合理性。
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酌定赠与金额为XX万元,判决被告LX返还原告2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并对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进行了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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