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事故导致九级伤残,向肇事者XX及保险公司中XX公司索赔。被告XX对交警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复核,保险公司中XX公司拿出《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XX驾驶证被吊销属免责情形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面临索赔受阻的困境。
此时,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接手此案。郑捷峰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他首先对《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进行逐字审查,发现虽条款有加黑加粗处理且投保人签字,但仍仔细核对签字时间和过程,验证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确认后认定免责条款有效,这影响后续向XX追偿的策略。
接着,郑捷峰对广东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他比对鉴定所的资质和鉴定标准,确认鉴定意见可采纳,驳回了XX的重新鉴定申请,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关键依据。
在审查各项赔偿费用时,郑捷峰逐张核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和病例,确保费用真实合理,认定医疗费2801.98元;查看住院记录,确认住院天数,支持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的请求;依据鉴定的护理期,结合住院和院外护理标准,算出护理费7560元。
郑捷峰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精准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作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他在查证过程中思路清晰,最终法院判决中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77885.65元;超出部分106281.73元由被告XX向原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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