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初始状态与案件缺口: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A(名义股东)持有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这是一份纸质原件。被告B辩称该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认为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当原告带着这份协议找到上海杨浦区的于彩霞律师时,案件陷入了争议之中,协议的真实性成为关键问题。
律师获取/补强证据的具体动作:于彩霞律师首先仔细审查了股权代持协议,发现被告虽主张协议系倒签,但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于彩霞律师进一步收集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的证据,用以印证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同时,于彩霞律师向法院申请合法传唤公司其他股东,以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情况。
证据在庭审或程序中的使用场景:庭审中,于彩霞律师提交了股权代持协议及相关履行行为的证据。被告坚持协议系伪造的观点。法庭对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对于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法庭根据于彩霞律师提供的合法传唤记录,认定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证据对最终结果的影响: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该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提及,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真实且有后续履行行为印证,是认定协议有效的重要依据。
收尾:这份股权代持协议随着案件的审结,被装订进了法院的案卷中。它见证了一场股权纠纷的解决,也帮助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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