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苏X(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李X(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因《昆明某整形美容医院原始股东加入协议》履行问题产生股权纠纷。被上诉人李X主张上诉人苏X支付105万元股权转让款受让10%股权,因苏X后续将股权转至案外公司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使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李X的主要诉请。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02年开始执业的张云顺律师带领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该律师团队怀疑一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款项认定错误及程序违法等问题。为此,律师们逐页查阅多案关联卷宗,制作《股权流转及款项支付对比表》,详细梳理股权流转、款项支付及当事人自认等关键细节;还致电法院核实判决书送达时间、保全裁定送达情况。
经核查发现,苏X在另案中已自认转让10%股权并收取105万元转让款,且无法举证证明转让股权征得了被上诉人同意。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云顺律师表示,在股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认具有重要效力,后续会进一步收集整理类案数据,构建股权纠纷裁判尺度知识工具,为同类案件提供更精准的实务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