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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股权转让隐名股东显名化案件的过程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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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3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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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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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B辩称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条件未成就。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通过强调签名真实及履行行为印证协议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排除抗辩,最终法院支持股权变更登记,成功为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
一起股权转让隐名股东显名化案件的过程还原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委托代持股权这一行为,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并未按照约定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决定委托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将B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律所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判断。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确认《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解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律所决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并优先处理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为了证明协议的有效性,律所展开了一系列具体动作。律师详细梳理了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线,明确各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和具体内容;组织了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后的沟通记录、款项往来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法律检索,查找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协议效力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

被告B提出了关键抗辩。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是倒签日期;还称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庭审中出现了关键转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所律师据此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同时,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案件收尾后,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B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A对律所的工作表示满意,认为律所的专业服务为其解决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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